常州市雕庄中心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校服管理,规范校服采购, 根据省教育厅、省工商管理行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备〔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和床上用品采购流程的通知》(常教计〔2010〕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校服和床上用品采购工作的通知》(常教装〔2016〕3号)、《常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常教计〔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传承文明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关乎学生精神面貌,关乎学生健康成长,要确保优质合体、美观舒适。校服管理应坚持自愿购买、价格公开、品质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成立校服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行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学生、家长代表人数应超过成员数的80%),负责校服的采购、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确保校服管理规范有序。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采购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校服。在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由常州市纤维检验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样品全性能、全项目合格检测报告。“双检测”报告具体是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确定给学校校服进行批量生产前,必须先将常州市纤维检验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面料全性能合格检测报告提供给学校。大宗货物到校后,学校应通知常州市纤维检验所等专业机构上门进行大样抽检。学校在得到抽样合格检测报告后,才能将校服和床上用品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校服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遵循质优价廉、择优选购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由学校自主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七条 校服的款式、颜色、招标方式和最高限价等,在校服采购领导小组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集体讨论确定。
第八条 校服采购供应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供应期内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下一年度合同。供应期满或合同终止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不得规定学生购买套数,不得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特色校服或班服,特殊情况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生可不购买学校统一采购的校服,学校可指导学生自行购买与校服款式、颜色相近的服装。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活动选用礼服式、表演式等服装的,应由学校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采购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三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服采购管理的研究决策、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企业提供的校服检验报告、学校送检的校服检验报告等过程性资料,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校服结算价格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按实收取校服费用,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校服检验费用按照“谁送检、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单位、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承担,一律不得向家长或学生收取。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校服落实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全免,对其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减半收取,使困难学生不因购买校服而增加经济负担,减免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